【以案说法】
赵某与田某婚后生育一名女儿,几年后因感情不和,赵某与田某离婚,女儿由赵某抚养,田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。离婚后,田某的父母常到赵某处看望孙女。离婚后一年,赵某再婚。为避免田某的父母探望行为对其新家庭产生不良影响,赵某对两人的行为提出异议,要求他们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女儿。但两人仍然我行我素,赵某遂诉至法院。
【案例分析】
在本案中,田某的父母不体谅赵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,在直接监护人(赵某)已有异议的情况下,仍然坚持探望,这就滥用了探望权,这是因为《婚姻法》规定,探望权的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。
【法规链接】
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(节录)
(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【本法地位】
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。
第二条 【婚姻制度】
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
保护妇女、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。
实行计划生育。